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普考◆法學知識
>
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8994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8994 |
科目:
普考◆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8994
年份:
101年
科目:
普考◆法學知識
20 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的爭議,若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之五要件的陳述:「…(第五)物之所有權,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時,試問此種解釋方法為何?
(A)立法解釋
(B)文理解釋
(C)擴充解釋
(D)歷史解釋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