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經 2 位醫師診斷確為病情不可逆之末期病人,家屬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合法出具同意書同意拔管,
不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甲經醫師拔管後,未久即身故。醫師此種拔管行為,應如何評價?
(A)可能成立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但因為無期待可能性,可以減免罪責
(B)這是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C)可成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D)這是消極安樂死,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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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7 條 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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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簡單想 不用去刻意去猜測哪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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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已有明確立法規範,在符合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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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這是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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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違反垂死者意思強迫延長痛苦不堪的生命...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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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診療行為由於牽涉到被害人的身體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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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可能成立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