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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2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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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29175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29175
年份:
104年
科目:
民法
20 甲男與乙女訂定婚約,甲男因此贈與乙女新臺幣 100 萬元,乙女也因此送甲男禮物價值新臺幣 50 萬元。現在雙方發現彼此 性格不合,因此決定解除婚約。甲與乙間之禮物如何處理?
(A)既然雙方合意解除婚約,贈與物就不需要還給對方
(B)雙方雖然合意解除婚約,彼此仍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贈與物
(C)因甲給乙之贈與物較貴,故僅有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贈與物
(D)僅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贈與物,如甲未請求乙返還贈與物,乙就不得請求甲返還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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