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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7 | 科目: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7

年份:104年

科目: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2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乙女現又懷孕。丁開車不小心撞死甲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使將來出生非死產,亦不得請求丁賠償
(B)丙於發生車禍時,尚屬年幼無知之狀態,故丁可以因此減低對丙之賠償金額
(C)乙女雖係甲男之配偶,但非直接被害人,故不得請求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D)乙、丙及乙之胎兒均得請求丁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在車禍時之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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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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