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26624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20 甲有配偶乙,遲未有子。甲偽稱乙同意其尋找代孕,給予丙大筆金錢後發生性關係。丙未婚懷孕,甲多所照料及支付生活費用,並事先給予生產後費用,於丙順利產下丁,且按月給付母子生活費用。乙找到丙,警告其為通姦。丙連夜逃走後,獨力難支,遂將丁出養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未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得就甲之行為訴請裁判離婚
(B)甲雖未親手照料丁,其支付丙丁之生活費用為對丁有撫育之事實
(C)甲之行為雖然侵害配偶權,丁仍為甲之準婚生子女
(D)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出養丁,與戊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無須甲之同意,法院應為收養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