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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8462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8462

年份:101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0 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幾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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