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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6657 |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6657

年份:104年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20 民法關於法人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B)法人之董事會亦為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C)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D)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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