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解釋認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所以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司法院釋
字第 388 號解釋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是:
(A)憲法優於法律
(B)總統不必守法
(C)從新從優原則
(D)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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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現職總...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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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總統受憲法第 52 條規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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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8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