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略謂:「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
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
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上述解釋係採下列
何項解釋方式?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系統解釋
(D)目的解釋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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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足見制憲當時...之意探求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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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係就制憲國民大會所為之制憲資料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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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根據法律條文於編章節條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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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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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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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論理解釋=系統解釋=邏輯解...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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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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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解釋:以法條規定所用之文字字義作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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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可以解釋的主體和方法做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