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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0 下列何者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A)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B)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C)共有不動產之裁判分割,須經分割登記後,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D)共有不動產分割時,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不動產,有法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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