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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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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年份:
103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20 下列何者為共有物分割後之效力?
(A)原物分配時,各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B)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C)共有不動產之裁判分割,須經分割登記後,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D)共有不動產分割時,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不動產,有法定質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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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Fy550208
B5 ·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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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共有物分割有動產.不動產兩種動產-佔有....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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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韋霖
B4 · 2017/06/24
推薦的詳解#2291987
未解鎖
A選項不需要登記嘛?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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