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乙在約定之貨物買賣契約書中,就買賣總價款前後書寫不一致,分別有: 「應付總價款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應付總價款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應付總價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及 「應付總價款 US$10,000,00」之表示。而法院於不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該買賣之總價款應以 何者為準?
(A) US$10,000,00
(B)新臺幣一百萬元
(C)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
(D)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