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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380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3802

年份:10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 依據刑法第 315 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將觸犯妨害秘密罪。學說認為,只要不使用工具或設備,單純偷窺,並不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此係運 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到的結果?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目的解釋
(D)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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