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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42 | 科目: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42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2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B)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C)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已非公務員,故立法委員可以兼任
(D)由於法無明文限制,故不論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立法委員均得兼任除官吏以外的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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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7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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