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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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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年份:
106年
科目:
民法
19.有關民法上提存之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難為給付時,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B)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C)提存標的物限於原給付物之提存,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出售而提存價金
(D)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所以雙務契約的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要求對待給付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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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天天
B1 ·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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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A)第326條(提存之要件)債權人受領...
(共 3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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