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繼承制度之說明,何者不正確?
(A)遺囑保管人於繼承開始時起七日內,應將遺囑交 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
(B)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 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C)遺囑執行人就其 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 由法院酌定之
(D)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 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