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其目的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B)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 低於二分之一
(C)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其合憲性審查須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D)此條規定不構成修憲界限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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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C的答案嗎?其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