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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9 甲至乙當鋪,以其市價 10 萬元之黃金首飾設質融資 8 萬元,雙方並約定 「出質人應於設質後 6 個月內取贖,未 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試問:該約定之 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乙請求甲移轉首飾所有權時,首飾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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