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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年份:103年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9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下列何者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A)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教書所取得之薪資
(B)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C)夫或妻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貸與他人所得之利息
(D)夫或妻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而購買樂透彩券所中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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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68203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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