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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52601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52601

年份:105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18 371 號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作下列何種處理?
(A)提請所屬法院法官會議審議,如認有牴觸憲法,以法院名義聲請釋憲
(B)提請所屬之最高層級法院法官會議審議,如認有牴觸憲法,以法院名義聲請釋憲
(C)由法官以裁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憑此裁定所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D)由法官裁定停止訴訟,提出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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