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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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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17110 |
科目:
鐵路◆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17110
年份:
103年
科目:
鐵路◆民法
18 甲欠乙錢,丙將自己之金錶交由乙以擔保乙之債權,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乙向丙請求以現金清償該債務,丙得 如何抗辯?
(A)主張以該錶抵償債務
(B)主張緩期給付
(C)主張分期付款
(D)主張自己非債務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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