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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年份:109年

科目:民法

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乙二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19年間和平、公然、繼續通行丁 所有之B地,即以B地供A地便宜之用;丙亦未行使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甲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B)丁必須對甲乙丙三人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始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C)丁對甲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亦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D)丁對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二人不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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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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