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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3453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34534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意旨,學校某學系不准學生選修該學系之課程,該學生得依下列何者尋求 救濟?
(A)無法行政救濟
(B)得提起異議
(C)得提起行政爭訟
(D)僅能內部申訴
正確答案:C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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