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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土木工程技術、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防疫醫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 |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土木工程技術、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防疫醫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

年份:103年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
(B)貨物稅條例規定貨物稅之稅率為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
(D)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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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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