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各類別、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7800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8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與公務員乙謀議收賄,而由甲出面收受賄款。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幫助犯
(B)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教唆犯
(D)甲欠缺公務員身分,代公務員間接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