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9條規定,意
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民法第89條所稱之比照,係屬何
種法律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目的解釋
(C)準用
(D)目的性擴張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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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9條所稱之比照(準用)民法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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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技巧:關鍵字- 比照前條之規定,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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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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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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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目的性限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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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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