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雇主若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應依第 16 條之預告期間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B)雇主應自知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C)應依第 17 條之資遣費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D)雇主應使勞工於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
之工資照給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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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A雇主不得預告勞工...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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