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辯護人在警察機關得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B)得於執行搜索、扣押時在場,不得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C)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時在場,得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D)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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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32), C(274), D(917), E(0) #1608586
統計: A(62), B(132), C(274), D(917), E(0) #1608586
詳解 (共 6 筆)
#2656796
辯護人權限:
第151條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前段規定,接見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且不得禁止之,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得許辯護人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惟應受同條但書規定之限制或禁止。
第152條
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或陳述意見時,應附記於該案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筆錄,由其於筆錄內簽名。
第15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到場,務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據以對辯護人限制或禁止之事實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
第154條
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
第155條
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扣押、勘驗或勘察時在場。
第156條
辯護人接見犯罪嫌疑人時,司法警察人員應在場,防止發生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第157條
詢問證人非有必要時,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證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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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209
那答案是否要改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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