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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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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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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5446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5446
年份:
10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7 甲乙為夫妻,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為離婚之登記。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並為結婚之登記。不料,3 年後乙發現甲乙之離婚登記因證人不合法致使該離婚無效,但甲丙均善意且無過失相信甲乙之離婚登記為有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丙之結婚構成重婚,故無效
(B)因甲丙結婚無效,故甲乙婚姻仍為有效
(C)甲丙婚姻有效
(D)乙可撤銷甲丙之婚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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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Changping Yang
B2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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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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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lly
B9 · 2019/10/18
推薦的詳解#3625246
未解鎖
所以甲丙重婚有效,甲乙再辦一次離婚就好?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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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helly
B11 · 2019/11/03
推薦的詳解#3649510
未解鎖
谢谢8F~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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