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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544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544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7 甲乙為夫妻,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為離婚之登記。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並為結婚之登記。不料,3 年後乙發現甲乙之離婚登記因證人不合法致使該離婚無效,但甲丙均善意且無過失相信甲乙之離婚登記為有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丙之結婚構成重婚,故無效
(B)因甲丙結婚無效,故甲乙婚姻仍為有效
(C)甲丙婚姻有效
(D)乙可撤銷甲丙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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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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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丙重婚有效,甲乙再辦一次離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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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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