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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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