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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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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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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49 |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49
年份:
102年
科目: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 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 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 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 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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