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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7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70

年份:9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6.刑法第十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上述之規定,屬於何種解釋?
(A)立法解釋
(B)司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文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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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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