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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34579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34579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6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從事下列何行為?
(A)公務員離職 4 年後,擔任營利事業顧問
(B)擔任民間公司負責人
(C)擔任私人診所之受僱醫師
(D)未得服務機關同意,在補習班兼任受有報酬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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