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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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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員級、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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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員級、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59 |
科目:
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員級、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59
年份:
104年
科目:
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16 高先生於民國 92 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 98 年另與蔡小姐相戀 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 97 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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