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79085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79085

年份:108年

科目:民法

16 若承諾之通知雖已遲到,惟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要約之存續期間內可得到達,且此情形為要約 人可得而知,而要約人卻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諾人得向要約人請求損害賠償
(B)推定契約未成立
(C)該承諾視為未遲到
(D)承諾人得解除契約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6238840
未解鎖
* 民法規定: 根據民法的規定,當承諾的...
(共 3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