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4560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6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