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88年 - 88 專技特種考試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25204
年份:88年
科目:民法
16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法律上稱之為:(A)分別共有(B)公同共有(C)準共有(D)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