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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1407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1407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5.甲、乙、丙合夥經營美容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丁欲入夥成為合夥人,應經合夥人全體二分之一同意
(B)若丁嗣後成為合夥人,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C)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縱經合夥人繼續執行其事務,合夥契約仍然終止
(D)合夥人中之一人死亡者,合夥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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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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