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是否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
(B)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
(C)行政執行法如規定,「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得予以拘提管收,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違背
(D)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均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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