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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 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一般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52352 | 科目: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 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一般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52352

年份:100年

科目: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15 我國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雙方管轄的事項,若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據憲法第 111 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 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則:
(A)由行政院解決
(B)由立法院解決
(C)由總統召集協商解決
(D)由司法院大法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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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2268
未解鎖
憲法111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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