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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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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一般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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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一般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52352 |
科目:
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一般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52352
年份:
100年
科目:
稅務四等◆法學知識
15 我國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雙方管轄的事項,若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據憲法第 111 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 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則:
(A)由行政院解決
(B)由立法院解決
(C)由總統召集協商解決
(D)由司法院大法官解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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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Jessie
2022/11/04
私人筆記#4672268
未解鎖
憲法111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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