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地方制定有關食品安全之自治條例,經中央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者,有關其
爭議之解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爭議時,首應探究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是否已有明文或可據以解釋,於無明文 且無從經由解釋決定其性質時,始由立法院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
(B)我國憲法採單一國之政府體制,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於第 107 條及第 108 條明定專屬中央立法 之事項,另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之立法事項
(C)為貫徹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意旨,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有一定之立法或執行空間;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應 加尊重,並不得以組織法或作用法予以規範,且應注意中央立法之範圍及界限
(D)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故地方得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其轄區內之 食品安全標準,縱其規範之對象可能逾其轄區外之人、事、物,亦非憲法所不許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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