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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重複)#64078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重複)#64078

年份:10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5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 再次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正確答案:C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22054
未解鎖
D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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