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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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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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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3573 |
科目:
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3573
年份:
97年
科目:
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為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於立法 院審議議案過程中,得不受邀請備詢?
(A)本於五院相互尊重立場,並依憲政慣例
(B)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院長並無司法、考試、監察等權之實權,既無 實權,自無義務備詢
(C)因憲法本文明文規定
(D)因司法、考試、監察等院並無議案提案權,故無必要代表備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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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涵玟
B4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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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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