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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年份:112年

科目:法學緒論

14. 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下列何者為非?
(A)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B)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C)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郵差送件無人在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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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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