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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6522 |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6522

年份:112年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4 下列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約定工程施作之承攬契約,乙未經甲之同意,亦未為契約內容增減給付之變更合意,任意施作非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乙在甲無意受領且拒絕支付額外承攬施作之報酬後,得向甲依民法第179條相關規定,請求相當於市場價格勞務及材料費用支出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之償還
(B)甲出售A物於乙,乙於甲交付前,立即轉賣於丙,乙乃指示甲直接將A物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嗣後發現甲乙間及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皆無效,且乙對甲之指示不生效力。然甲乙間及乙丙間對於A 物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仍然有效。此際,應由甲向丙主張不當得利之A物所有權之返還
(C)甲將所有之一筆房產以附有由乙扶養照顧自己之負擔約定贈與給乙,乙於數日後決定將該筆房產贈與配偶丙並移轉登記之。其後,乙未履行扶養照顧甲之負擔,甲乃撤銷原先與乙間之贈與契約,乙主 張所受利益不存在之抗辯。此時,甲得依不當得利相關之規定,逕行向丙請求返還該筆房產之所有權
(D)甲善意無權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土地後,以甲自己名義與丙簽訂為期2年之書面租賃契約。於2年租約期限屆滿時,丙拒絕返還,且仍為使用收益該土地。甲因而對丙主張租約期限屆滿後,對於該 筆土地仍為使用、收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丙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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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民法中「不當得利」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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