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 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B)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 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
(C)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 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 人不須給付價金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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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法 第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