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法#128622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4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 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B)抵押物之從物 (C)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