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欲向乙租屋 3 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 Line 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
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
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B)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C)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D)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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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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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44條應該是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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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三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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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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