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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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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474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474
年份:
100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14 甲、乙、丙、丁、戊 5 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甲與乙、丙反目,不欲再為共有,遂欲訴請裁判分割。下列關於裁判分 割之方式何者可行?
(A)甲僅徵詢丁、戊之意見後,立即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B)甲僅就乙、丙為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C)丁反對分割,甲遂以乙、丙、丁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
(D)丁、戊對分割無意見,但甲仍應將乙、丙、丁、戊列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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