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
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對離職公務 員之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A)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並未造成限制
(B)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執行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C)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造成限制
(D)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造成限制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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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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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常考!! 重點整理國家有可能限制人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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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有助於 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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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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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37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對職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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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條件 並非相對於客觀...
私人筆記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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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條件:J584人民選擇職業 應具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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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37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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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37: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前5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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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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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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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73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