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免職處分,依法得向何機關為如何之救濟?
(A)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對申訴決定不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向訴願受理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係採申訴、再申訴與復審、再復審,雙軌並行,並均得於不服再申訴或再復審決定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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